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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九人民医院黄牛票贩子号贩子跑腿代挂号电话ST华扬与前实控人苏同被谴责 前年被处罚10年市场禁入

09-13 实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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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昨日发布关于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苏同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2025〕178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联众”,股票简称“ST华扬”,603825.SH)及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苏同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年,华扬联众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扬创想广告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嘉实兆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累计向华扬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苏同提供资金18,153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华扬联众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均为18,153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为10.02%和7.84%。华扬联众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均为18,153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0.02%、7.84%、7.91%、11.73%和12.07%。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华扬联众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华扬联众少计提对北京鑫诺科捷商贸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732.96万元、6,939.3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72%、10.31%。2025年7月10日,华扬联众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更正了相关财务信息。

  华扬联众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以及华扬联众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4.1.1条、第4.1.3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苏同组织、安排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事项,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郭建军知悉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事项,且苏同、郭建军签字保证华扬联众相关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苏同、郭建军是华扬联众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苏同,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郭建军予以公开谴责。

  2023年11月10日,华扬联众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前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华扬联众于2023年11月8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苏同的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苏同于2023年11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59号)。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1、对苏同、杨宁涉嫌操纵华扬联众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苏同、杨宁共处以800万元罚款,其中对苏同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杨宁处以300万元罚款;2、对苏同涉嫌未如实披露重要股东减持信息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苏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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